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2390号之一
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新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经理。
被告: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西外环南路全优农资市场3-33室(126区1丘2栋三层3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
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即1559元、保全费1224元,合计2783元由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