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147号 申请人: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津0114民初239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83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