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2347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发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捷家宝路33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EYC0G。
法定代表人薛发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洪伟,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煌,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和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大厦1901-1909(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R8L0Q。
法定代表人季鹤群。
申请人深圳市发添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和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粤0306民初22347号],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6执保5637号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相应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和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1478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嘉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