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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安监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苏1012执恢153号
扬州市江都区应急管理局、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安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已缴纳行政处罚款2020000元及执行费22600元。 至此,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1012行审204号行政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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