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

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2执2684号
申请执行人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民终1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59286.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和不动产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D×××**号汽车(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盛世名门花苑14幢105室、106室、108室及15幢110室、114室不动产(查封到期日2023年10月27日),上述不动产在他案中经两轮拍卖、变卖,均无人竞买,暂不适宜处置。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959286.97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审判员 戴 超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