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

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2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刘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林虎,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大冲河西、规划支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9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执行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3执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士和
审判员  滕建平
审判员  朱晴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葛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