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

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3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刘欢。
被执行人:***,男,1951年8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27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传唤未到庭配合调查。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12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专线对***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常州市辖区范围内)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若干,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DG××**的汽车一辆。暂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DG××**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期限为无期)。
上述冻结、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需于上述强制措施到期日前30日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未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东宝钢构工程(常州)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4276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建
审 判 员  戴 超
审 判 员  何家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居 正
书 记 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