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晟旭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晟旭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711民初399号
原告:安徽省晟旭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锦绣淮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NWPOT1K。
法定代表人:桂仁平,系安徽省晟旭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旺清,系安徽吴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梧桐路**代码91340600150821736M。
法定代表人:王建设,系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峰,系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晟旭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旭公司)与被告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勘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吴旺清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王文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0月上旬,原告与被告项目部签订了《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绿化、边坡植被恢复增加部分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暂定合同总金额440500元,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包干,工程量据实计算、以甲乙双方签证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工程款支付为喷播结束后15日内预付工程款20万元,通过初步验收后15日内一次性结清尾款;工程养护期为12个月;甲方(即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款的,逾期每日按照逾期款项的万分之五比例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并在2017年12月20日向被告项目部报送了《工程量结算联系单》,2018年1月22日,被告项目部确认了工程量,同时双方确认就该增加工程量结算数额为600385元。合同履行中,被告项目部负责人李幼春在2018年2月13日支付了25万元,尚欠工程款350385元本应当在2018年2月7日前全部付清,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503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2月7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涉案工程是发包人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2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人前身,现更名为中勘公司)为本工程施工单位,2015年12月20日与中勘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该项目实际是李幼春、陶俊挂靠施工,中勘公司与李幼春、陶俊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其二人负责项目施工等全部责任,因此李幼春和陶俊是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和管理人。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绿化、边坡植被恢复增加部分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和《工程量联系结算单》、《增加工程量结算表》中落款盖章单位都是“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部”,而非被告中勘公司。且《工程量联系结算单》、《增加工程量结算表》的签字人系卢志生,其为李幼春的岳父,仅负责现场工人管理,无权对涉案工程作出结算。同时,原告诉状中陈述项目已支付工程款25万元,该笔款项系李幼春个人支付,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合同,也未向其支付过工程款。目前项目部和实际承包人李幼春、陶俊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嫌非法采矿罪,已被铜陵市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项目部和李幼春、陶俊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和管理人系李幼春、陶俊,其二人和项目部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尚未审结,原告提交的证据在项目部和实际施工人涉及刑事犯罪未依法参与确认的情形下,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且项目的业主方铜陵市大通镇政府并未对本案喷播面积进行测绘,故请求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繁昌县旭升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变更名称为安徽省晟旭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原告),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变更名称为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2015年11月26日,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人民政府下达中标通知书,确定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中标单位,中标价款为人民币12162801.44元。2015年12月20日,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人民政府(发包人)与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对工程的工期、质量、价款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之后,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工程项目部,由李幼春、陶俊担任项目部负责人,并同意在施工过程中,可以以“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部”名义选择符合施工要求的高速团粒喷播专业施工单位。李幼春之后聘请其前妻的父亲卢志生到施工现场负责管理工作,并协调爆破、绿化、修坡、清理等各个工种之间的对接。
2017年10月,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部(发包人、甲方)与繁昌县旭升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一份《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绿化、边坡植被恢复增加部分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绿化、边坡植被恢复增加部分分包合同;2、工程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郊区;3、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挂网喷播绿化;4、增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挂网喷播、3500平方米、单价85元,合价297500元,养护12个月;不挂网喷播、2600平方米、单价55元,合价143000元,合计总价440500元。第二条工程计划开、竣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通知且具备施工条件为准。第三条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1、暂定合同总金额440500元;2、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包干,工程量据实结算,以甲乙双方签证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如发生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工程量清单外工程内容的单价由乙方提出,经甲方认可后据实结算,现场签证由甲方、乙方共同签字确认;3、乙方在施工结束后提出进行竣工验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验收,甲方逾期验收、擅自使用或竣工验收后7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均视为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竣工结算报告,甲方应在15日内予以审核确认,逾期确认的,视为认可乙方申报的结算报告,并以乙方申报的结算报告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第四条工程款支付:1、喷播结束后15日内预付工程款20万元,通过初步验收后15日内一次性结清尾款;2、本项目甲方给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税票。第五条养护期为12个月,自喷播结束之日起计算。第六条质量标准:乙方根据施工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达到本项目验收合格标准。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款的,逾期每日按照逾期款项的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十日,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工期相应予以顺延;2、施工质量达不到甲方的要求,乙方应返工重建或修复至合格,因返工重建或修复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繁昌县旭升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按约负责福光联合石料厂南北两个宕口的绿化、边坡植被恢复施工,其中李标国为繁昌县旭升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派驻工地的项目负责人。施工结束后,2017年12月20日,繁昌县旭升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部报送《工程量结算联系单》和《铜陵福光联合石料厂后期增加工程量结算表》,上述工程量结算联系单内容为:我单位施工的铜陵市郊区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绿化、边坡植被恢复及辅助工程,因建设单位现场查看要求对本工程合同外面积增加补喷,我施工单位于2017年10月6日进场开工,目前已经完成签订该合同内所有工程量,现上报该工程完成工程量结算表,请给予审核为感,附件:工程量结算表。同时工程量结算表标明:1、挂网喷播、3500平方米、单价85元,合价297500元,养护一年;2、不挂网喷播、5507平方米、单价55元,合价302885元,合计总价600385元。之后,卢志生将繁昌县旭升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上报的结算情况向李幼春汇报并经李幼春同意后,于2018年1月22日以经办人的身份在工程量结算联系单的批复语栏批注:喷播面积按业主测绘面积为依据,现场实际发生工作量为准,挂网面积、不挂网面积属实;在工程量结算表上批注“属实”,均加盖了“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部”公章。2018年2月13日,李幼春向原告晟旭公司支付了25万元工程款。
另查,铜陵市郊区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是按照《安徽省2014年“三线三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属于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2018年9月9日,铜陵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铜陵市郊区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达到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目的,同意通过验收。《铜陵市郊区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初步验收报告》中治理恢复工程实际完成工作量一栏记载:挂网团粒喷播面积为26816.5平方米。
繁昌县源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勘公司之间关于《铜陵市郊区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绿化、边坡植被恢复及辅助工程承包合同》也形成诉讼,繁昌县源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主张的喷播面积为13600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企业变更名称信息登记、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绿化、边坡植被恢复增加部分分包合同》、《工程量结算联系单》、《铜陵福光联合石料厂后期增加工程量结算表》、《铜陵市郊区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初步验收报告》、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部签订的《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绿化、边坡植被恢复增加部分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因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为被告中勘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部系由被告设立,且被告同意以项目部的名义选择符合施工要求的高速团粒喷播专业施工单位,由于项目部系被告的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关于《铜陵市郊区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绿化、边坡植被恢复增加部分分包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被告享有和承担。根据上述分包合同第三条承包方式中竣工验收和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竣工结算报告,甲方应在15日内予以审核确认”的约定,原告在完成施工后,于2017年12月20日向被告项目部报送《工程量结算联系单》和《铜陵福光联合石料厂后期增加工程量结算表》,被告项目部在2018年1月22日予以盖章确认。虽然卢志生作为经办人在结算联系单中批注“喷播面积按业主测绘面积为依据,现场实际发生工作量为准”,但同时卢志生也批注了“挂网面积、不挂网面积属实”;并在工程量结算表上也批注“属实”。由于原告与被告项目部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喷播面积需按业主测绘面积为依据;且项目部其后对原告报送的工程量结算表中的面积和金额亦没有提出异议;原告报送给被告项目部并经被告项目部确认的挂网喷播面积3500平方米和不挂网喷播面积5507平方米(合计9007平方米),再结合繁昌县源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另一诉讼案件中诉争的喷播面积13600平方米,总计为22607平方米。上述总喷播面积22607平方米并没有超过2018年9月9日,由铜陵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对铜陵市郊区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作出的《铜陵市郊区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初步验收报告》中实际完成工作量记载的挂网团粒喷播面积26816.5平方米,所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铜陵福光联合石料厂后期增加工程量结算表》中的喷播面积和工程款合计为600385元予以采信。扣除原告陈述被告项目部负责人李幼春已支付25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350385元,本院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工程款350385元,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分包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和违约责任的约定,由于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9日通过铜陵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的验收,所以,被告应当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不符合事实,本院已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晟旭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3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金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榕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