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6行辖260号
申请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晟旭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安徽省晟旭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绍兴市上虞区,为便于本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赵 启 龙
审判员 韦玮审判员季璐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鲁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