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恒发线路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244号
原告:杭州萧山恒发线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钟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恒发线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