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74执异124号
案外人:上海里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全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力,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
被执行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钦。
本院在审理(2020)沪74民初1465号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天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上海里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在保全过程中,冻结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的应收账款存有异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案审查期间,案外人上海里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案外人上海里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里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孙雪梅
审判员  朱颖琦
审判员  周 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单天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