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4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汉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汉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长骏,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汉蓉餐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2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考虑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难度,二审需组成合议庭。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郭征海
审 判 员 金 冶
审 判 员 唐墨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子娴
书 记 员 刘子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