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4民初1465号
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山西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553号-1555号A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秦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囝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天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天国,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高天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因被告高天国于本案审理期间去世,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申请撤回对高天国的起诉,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当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后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75,900元,由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 沁 鸥
审 判 员 任 一
人民陪审员 陈 慧 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练 彬 彬
法官 助理 鲍***
书 记 员 何 逢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