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4民初1465号 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山西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553号-1555号A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秦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囝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天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天国,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高天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因被告高天国于本案审理期间去世,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申请撤回对高天国的起诉,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当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后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75,900元,由原告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 沁 鸥 审 判 员 任  一 人民陪审员 陈 慧 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练 彬 彬 法官 助理 鲍*** 书 记 员 何 逢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