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135号
申请人: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山西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3162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K1205602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655万元。2022年7月11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