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2179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对原告***诉被告四川启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赣0111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1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十行“多交的受理费175元退回***”补正为“多交的受理费360元退回***”。 审 判 长  黄 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