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某某、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705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少远。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5元(原告已预交),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148.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48.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甜甜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千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