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保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第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新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华,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城大道2号南宝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少远。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粤0310财保284号民事裁定,并以(2019)粤0310执保925号案件实施保全。2019年12月25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82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0×××75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491,315.4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19)粤0310财保284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82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491,315.4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0×××75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491,315.4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