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执保925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第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新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华,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城大道2号南宝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少远。
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19)粤0310财保28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491,315.44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