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10财保284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第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新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华,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城大道2号南宝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少远。
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91,315.44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491,315.44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91,315.4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77.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