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521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借贷龙城大道2号南宝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少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关于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52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和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86260.5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39.55元、保全费2979元、执行费7304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内容及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执行款10369.56元、执行费7304元,且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依法到海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付通有存款共计17673.56元已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7304元,已退还申请人深圳市广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0369.56元;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521执2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利通
审判员 陈继楚
审判员 钟坚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胜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