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3995号
原告:***,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正芳,天津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天津北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赛英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欣苑公寓2号楼1门(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婉,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赛英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经查,被告天津市赛英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虽注册地为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欣苑公寓2号楼1门(科技园),但并未在此办公,实际办公地为天津市和平区××道××号。原、被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天津市和平区××道××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和平区,原、被告劳动合同履行亦在天津市和平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贺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