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房屋服务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房屋服务系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352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创新村****。身份证号码:3206211964********。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帅波,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浙江绿城房屋服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文娱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99595687R。
法定代表人:徐勋,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绿城房屋服务系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绿城房屋服务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绿城房屋服务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梅洛宜
兼书记员  张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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