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房屋服务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房屋服务系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352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帅波,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浙江绿城房屋服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绿城西溪国际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99595687R。
原告***与被告浙江绿城房屋服务系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小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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