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1248号
原告:***,男,200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号7层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K39D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