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123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号7层7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