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123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号7层7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胜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