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执20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01月21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3800.00元的冻 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