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执20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01月21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3800.00元的冻
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