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3073号
申请人: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光明路中段路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8177798315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申请人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价值20万元的股权和股东分红。申请人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账户(账号:41×××3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内存款22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能够得以顺利履行,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价值20万元的股权和股东分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1×××3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