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2805号
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8177798315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娟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