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2805号 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8177798315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娟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