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1760号
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8177798315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曹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