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7535号
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798315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93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