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6985号
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光明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798315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