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6985号 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光明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798315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原告永城煤电集团兴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