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1946号
申请执行人***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五里地****幢。
法定代表人丁先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遇辉,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市密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可官居委会小密罗**密罗山庄****/div>
法定代表人李加央。
申请执行人***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市密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特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确认:***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市密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云0402民调298号特邀调解协议书有效。协议内容如下:一、玉溪市密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11500元,利息32586元(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9月19日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共计人民币1244086元。2021年6月1日起以未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利率计算至拖欠的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如果玉溪市密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点进度支付工程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对玉溪市密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付款项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玉溪市密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11500元,利息32586元(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9月19日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日起以未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利率计算至拖欠的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应交执行费14841元,以上合计125892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玉溪市密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在玉溪凤凰天城景区建设的所有设施、设备,暂无法进行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玉溪市密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19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