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如东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江涛、上海东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1923号
原告:如东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钱小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涛,如东县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上海东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荆雷。
关于原告如东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如东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如东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云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管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