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3民初223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兴家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付畈村何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MA9181F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蕲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兴家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名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