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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103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三店新寨三丁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三合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金钢,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三合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终3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金 悦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