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04民初16733号
原告:***,男,199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河南群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产业园2期9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群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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