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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三合鑫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6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秣陵镇长虹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审原告:河南三合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东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金刚,总经理。
上诉人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合鑫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681民初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上诉人公司的注册地在项城市,但营业场所及主要办事机构均在周口市××区,上诉人的设备等也在川汇。根据民诉法第21条、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为项城市秣陵镇长虹街88号。被上诉人***选择被告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项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付广昌
代理审判员贾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