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信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信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民初2023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甘肃信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东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73HUDK3P。 法定代表人:先亚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信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