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民初2023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甘肃信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东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73HUDK3P。
法定代表人:先亚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信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