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民初194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甘肃信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东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先某,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甘肃信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首阳路昌林小区十一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信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信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以原告主体不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主体不适为由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亚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