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4490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甘肃信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东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先亚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众联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峰建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10幢1804室。
法定代表人:**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信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众联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2021年8月19日,原告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