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4民初561号
原告:广州万冠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港口工业区**一横路1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9372089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长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盘山南路南侧许家台村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87313173。
法定代表人:**。
广州万冠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长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万冠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万冠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万冠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3元,减半收取计2172元,由原告广州万冠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