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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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9民初1066号
原告:天津市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朱家房子村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7963626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万洋华府华府苑10幢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93625176X。
法定代表人:***。
天津市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天津市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2157元,由天津市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