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1417号
原告:台州市奇建大件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上马前大村180-18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万洋华府华府苑10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瓯,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台州市奇建大件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奇建大件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奇建大件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奇建大件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