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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8714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万洋华府华府苑10幢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9362517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赣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中山北路中华街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9ACKF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