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218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江北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万洋华府华府苑10幢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9362517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