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5399号
原告:上海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588号3幢312(B)室。
法定代表人:周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217-225号1-3层A53室。
法定代表人:田绍强。
原告上海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另表示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邹招法
书 记 员  陆俊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