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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园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04民初3260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588号3幢312(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发路335号。 负责人:***,**。 代行职权人: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华臻居民委员会。 被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217-225号1-3层A5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臻园业委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臻园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62,16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62,161元为本金,按LPR标准,自2021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审理中,原告调整第一项诉请金额为659,937.02元并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案涉小区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公司是涉案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臻园业委会是涉案小区业委会。2019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长期在案涉小区承包各项房屋维修工程,工程内容主要要为外墙防水维修、屋面防水维修、路灯维修、办公室装修、涂料维修、瓷砖敲除及检修、新做不锈钢栏杆、大理***、排电源线、屋面外墙防水、新增灯具等工程。具体的流程是被告通知原告需要维修的地方,原告勘察现场以后报价给被告,被告同意价格以后通知原告施工,施工完毕以后形成完工确认单。这期间原告陆续施工了多处,且早交付被告实际使用,被告也在***园——**(2019-2021)清单上签字敲章确认。根据清单显示,原告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共计施工50处,工程款共计1,262,161元。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此外,因物业和业委会之间系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案涉工程的实际受益人也是小区,付款也是物业通过业委会的维修基金账号支付,但原告并不清楚本案未付款项的内部具体进程,因此只能将物业和业委会同时列为被告,请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再区分具体的责任承担主体。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公司答辩称,被告是臻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受臻园业委会的委托对小区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承担付款责任。涉案工程均是为小区进行的施工,原告在施工前会提交预算,被告报业委会同意价格后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均已经实际施工完毕,是因为业委会的原因才没有支付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对被告**公司的诉请。 臻园业委会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园业主委员会备案,业委会负责人***、**,本届业委会成立日期2019年7月23日,任期3年。**公司原系臻园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于2022年1月撤场。 自2019年开始原告陆续为臻园小区房屋及公共区域维修工程进行施工,由原告接到施工指令后制作发送维修预算书,施工后由**公司作为甲方代表在完工确认单上签名**确认。具体施工项目及金额为:1.***园格***外墙防水,9,631元;2.***园格***屋面防水,16,902元;3.***园格***屋面维修,9,435元;4.***园路灯维修(2019年底),15,698元;5.***园节日用灯(2019年底),6,492元;6.***园中原地产屋顶维修工程,13,619元;7.***园会所涂料维修,28,166元;8.***园会所灯具更换及零星维修26,848元;9.***园会所油漆及零星维修,25,310元;10.***园大理石零星维修,11,134元;11.***园业委会办公室装修20,959元;12.***园物业办公室装修,19,800元,已全额支付;13.***园183号701门口涂料维修,2,284元;14.***园182号大堂涂料维修,2,880元;15.***园健身器材移位及划线,6,384元;16.***园新做花坛,6,695元;17.***园门头涂料维修(1-21号),27,090元;18.***园门头涂料维修(76-125号),23,298元;19.***园门头涂料维修(178-198号),19,506元;20.***园水池零星维修(2020.6)7,652元;21.***园更换大理石(2020.8.20),937元;22.***园篮球场接电(2020.10.7),1,308元;23.***园修水管(2020.10.25)763元;24.***园免硬砖维修(2020.10.5),938元;25.***园更换下水管道(2020.11.23),927元;26.***园修补墙砖(2020.11.12),633元;27.***园304不锈钢栏杆(2020.12.15),1,691元;28.臻园买水泥(大理石)6包,6,300元;29.臻园购买井盖6个,360元;30.购买黄沙3方,700元;31.买鱼,3,706元;32.2号楼瓷砖敲除及检修,3,464元;33.***园23号门口大理石更换,319元;34.***园门岗新做不锈钢栏杆,1,514元;35.198号大理***,3,118元;36、***园东区垃圾点新砌水池及零星,2,710元;37、***园东门新排电源线,1,505元;38.***园西门排线1,268元;39.***园东门岗排电源线2,493元;40.***园西门岗排电源线2,493元;41.***园2号401屋面外墙防水,1,138元;42.***园207号601屋面外墙防水3,654元;43.***园路灯维修工程主项777,890元;44.***园篮球场电缆改造路灯维修增项28,900元;45.***园高层门头安装壁灯路灯维修增项29,749元;46.***园新增高杆路灯(18高杆)路灯维修增项29,084元;47.***园东区主道新增灯具(7高杆,1草坪)路灯维修增项10,742元;48.***园新增高杆路灯及草坪灯(8高杆,6草坪)27,586元;49.***园新增灯具(7高杆,13草坪)路灯维修增项,16,008元;50.臻园购买井盖8个,480元。以上工程共计工程款1,262,161元。 其中就***园路灯维修工程,臻园业委会(甲方)、原告(乙方)、**公司(丙方)签订了《***园路灯改造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路灯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工程范围详见《施工方案》,工程造价777,890元,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工程预付款,即人民币233,367元;其余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总价的95%,即人民币505,628.53元,余款5%一年后付清,即人民币38,894.50元。工程自2021年1月开工,至2021年3月31日竣工,工程质保期为3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21年7月12日,**公司在完工确认单上签字**。 另查明,臻园业委会至今未完成改选。 庭审中,就工程款支付情况,**公司表示工程款是通过物业公司支付的,一开始用小区公共收益支付,后来根据房办要求走维修资金流程支付,但是业委会后来辞职了就无法**,无法进行后续支付,我们和业委会是共同办公,业委会辞职将办公室锁门换锁,相关资料都无法取得,根据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业委会权限是5万以下,物业公司的权限是5千以下,可以不用业主大会审批。 审理中,原告表示**公司通过臻园业委会的维修基金账户已经支付602,223.98元,包括:业委会办公室装修款已经支付完毕19,800元,***园路灯维修工程已经分别支付83,367元、15万元、149,056.98元、20万元,该项共计已付582,423.98元,还剩共计659,937.02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庭审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维修预算书、完工确认单、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臻园小区维修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切实按约履行。其余施工工程虽未签订相应合同,但均有完工确认单确认,原告已实际施工完毕,臻园小区作为受益方,应支付相应工程款。臻园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原告要求臻园业委会支付欠付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公司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并非工程发包方,**公司认为非工程款支付义务方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撤回部分诉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徐汇区***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9,937.02元(该款由上海市徐汇区***园业主大会维修基金账户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上海市徐汇区***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