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1994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程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海知本汽车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桂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与被执行人滨海知本汽车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滨海知本汽车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滨海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及各项损失共计312000元。案件受理费7540元,由原告滨海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885元,由被告滨海知本汽车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5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滨海知本汽车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债务且未主动申报财产。
2、2021年8月3日、8月27日、9月29日、10月29日、11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五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
3、2021年11月3日,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成立后并未实际经营,其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政府收购,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4、另经本院关联案件查询,本院另有刘开标与滨海知本汽车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亦在执行中且尚未履行完毕。
5、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根据上述执行过程,承办人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滨海知本汽车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未能正常生产经营,其名下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政府收购。经本院司法查询及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审 判 员 朱茂春
审 判 员 张志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朋飞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