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3409号之一
原告:广州盈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庙企路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华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沙太南路668号之二1001-10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盈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盈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盈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盈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19.5元、保全费3139.5元,由原告广州盈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