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民初1129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政府咨询机构对外交流合作协会推荐的公民。
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4307960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227625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1003004170F。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